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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剔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文件的訴訟 簡介: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議與公司登記文件的剔除 在公司的控制權在公司的內部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常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爭議的一方單方面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文件,以免除另一方董事職務、任命新的董事,或者將公司秘書更改為聽自己話的人,或者更改公司地址,或者發行新的股份以稀釋對方的股份比例,等等。 而爭議的另一方發現在自己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失落後,可向法院申請,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該等未經授權的登記文件。本文擬介紹相關法律原則、程序。 香港公司條例第42條之文件剔除權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申請,而法庭相信公司在公司登記處登記的文件無效、無效力、並非在公司的授權下做出或者登記資料不準確或偽造,則法庭可以就此等文件命令公司註冊處做出更正或剔除。法庭還可以做出宣告該等文件無效的命令,或者做出禁制令,在爭議解決之前禁止有關人士再次登記文件。 所登記文件違反香港公司的內部程序,是非是無效、可剔除? 在公司存在控制權爭議的情況下,爭議一方以公司名義作出的決議(例如,免除另一方的董事職位)可能因為得不到另一方的配合而違法公司內部的程序規定(例如,做出罷免董事的董事會決議出席人士達不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最少人數的要求,或者根本沒有做出過董事會決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等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而做出的決議(例如董事會罷免董事的決議)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後,另一方時候可以利用該決議不符合公司內地程序作為理由,申請宣告該等相關登記文件無效或者被剔除呢? 法律原則:不符合香港公司內部程序的文件是否無效 根據Zhong Da Mining Holding Ltd v Lam Wo Ping (林和平) [[2024] HKCFI 1613] 引用上訴庭案例Re Dalny Estates Ltd所確定的法律原則,當香港公司在公司登記處所登記的文件不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唯一問題是: 假如法庭否決該不符合規則的公司決議,公司是否能夠按照合乎程序的方法重新做出相同的公司決議? 例如,如果公司控制權爭議的兩方,A佔80%的公司股份,B佔20%的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也是A和兩人。如果A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B的董事職位,並將該罷免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B能否成功的申請剔除該違反公司內部程序的罷免決議?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即使法院否決這次違反內地程序所做出的罷免決定,但是,因為A佔80%的公司股份,A始終能夠重新按照合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程序的方式,再次做出罷免A的決議,因此罷免A的決議無論如何是不可避免的,從而法庭應該維持罷免B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即使該決議在程序上有不合規之處。(見2024] HKCFI 1613案第43段判決) 相反,在上述假設的案例中,如果是B在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A的董事職位,而A到法庭訴訟要求剔除該不符合程序而做出的罷免決定,法庭就不會維持罷免A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 而是應該宣告其無效以及被剔除,因為B只佔20%的股份,他無法在公司按照正常程序運作的情況下做出罷免A的股東決議。因此,該決議的無效是無法挽救的。 如果公司的股權或最終控制權存在爭議 在類似的案件中,往往公司的股份或者控制權存在爭議,例如,A聲稱他佔80%的股份,但是B聲稱這A的80%中的60%已經轉讓給B了,A實際上只佔餘下的20%的股份。在此等關於股權的爭議尚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法庭面對著一方提出的關於剔除公司登記文件的申請時,往往面對着難題: 因為實際的股權或控制權的爭議還沒有解決,法庭難以運用上述法律原則,來判斷該等有爭議的不符和程序的公司決議是否能夠在程序正常的情況下作出(因為股東的投票權不清楚,當然無法判斷是否能正常做出該決議)。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應該等待關於股權爭議的訴訟得到解決後再處理剔除登記文件的訴訟,或者如果沒有股權爭議的訴訟的存在,也可以繼續處理。 (作者:閆顯明律師,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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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規法律意見書 一、 內地公司上市- 為香港關聯公司出具合規法律意見書 內地公司上市或上新三板過程中,上市文件中會需要就上市主體的所有境外關聯公司的主體、存續、合法性等進行披露。而對於上市主體位於香港的關聯公司,需要聘請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對香港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由於香港與內地的緊密經濟聯繫,許多內地公司基於商業目的在香港設有關聯的子公司、母公司。而當該內地公司在準備上市、上新三板時,對該香港公司的核查方式,通常就是有香港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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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信託代持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信托与代持 香港公司股份的信托与代持:法律与实践 在作為香港律師執業和多年前作為內地律師執業中,處理過比較多的內地公司股份代理和香港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事務,特此做一個概要的總結。 內地股份代持:代持協議與信托 內地處理股份代理, 通常的做法的由代持人和實質權益人之前簽署一份《股份代持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持的法律基礎是principal-agent的代理人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確認,股份代持協議在不違法強制性規定前提下是有效的。 同時, 我也看到過內地律師以私人信托的方式辦理股份代持的情況。例如,在職工持股的安排中,由個人或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代為持有分散的職工持股。 在內地法律對於非公眾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嚴格限制的條件下,這樣的安排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鑒於內地的法律對於私人信托的法律效力仍沒有定論, 這種所謂信托方式的代持股份的法律效力會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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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貸款抵押法律事務 如何辦理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 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概述 作為處理中港跨境法律業務的香港律師,我經常會遇到內地個人或企業向內地或香港的金融機構借款,而已借款人或其關聯人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做抵押的的情況。 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強,可以十分方便的變現,而其市場價值也容易確認,因而是一般出借方都容易接受的擔保方式。 那麽,如何辦理以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做貸款抵押呢? 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的方式 通常有兩種抵押的方式,一種是法定抵押 (legal mortgage), 即將抵押物股票的法定權益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如果違約實踐發生,則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變賣抵押物股票受償,如果抵押期滿沒有發生違約事件,則抵押權人將股票回轉過戶給抵押人。 另一種是衡平法權益抵押(equitable charge), 抵押物股票並不過戶到抵押權人名下,而抵押人簽署後過戶文件連同股票證書一起交給抵押權人保管。一旦發生違約事件,抵押權人可以直接將抵押物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者變賣股票將股票過戶給第三人買方。…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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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quisition of Hong Kong company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與轉讓 如何辦理香港公司股權收購?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律師:通過轉讓香港母公司股權實現對子公司業務的轉讓 作為處理公司股份收購業務的香港律師,經常需要解答客戶關於如何處理香港公司收購的咨訊,並接受客戶的委託處理香港公司的股份收購與轉讓。就內地-香港跨境法律業務而言,許多香港公司作為母公司控股內地實際經營業務的子公司的架構。這樣,當客戶需要轉讓內地公司及業務的時候,一種常見的方法就是將其香港母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受讓方。 這種通過收購香港母公司股權實現對子公司業務的收購,有如下好處:(1)轉讓手續十分方便;(2)在中國內地境內實際經營業務的子公司的持股人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可以避免境內的許多繁瑣的行政審批手續;(3)稅費方面,由於所轉讓的股份是香港公司的股份,不是內地公司的股份,則通常可以避免在內地繳納股份轉讓引發的稅費。而香港公司股份轉讓只需交納印花稅,買賣雙方各需繳納的稅額是所轉讓股份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的千分之一。…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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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查冊
香港公司查冊、BVI公司查冊、開曼公司查冊、其他查冊服務   我們代為提供香港以及全球各地公司的查冊服務。以下是常見的查冊服務價格資訊。除此之外的其他查冊,請直接同我們聯繫查詢服務價格。 香港公司名稱查詢(1500元)、香港公司查冊(3000元)、香港商業登記查詢(3000元)、香港房產登記查詢(按人)(6000元)、香港婚姻記錄查冊(3000元)、香港生死記錄查詢(3000元); BVI公司名稱查詢(1500元)、BVI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BVI公司登記資料核證件(3000元/份)、BVI公司文件公證認證(8000元/份); 開曼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美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英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加拿大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澳大利亞公司登記資料查詢(3000元)等等。  …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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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終止的方式:破產與註銷   香港公司終止的方式 作為香港公司法業務的律師,經常有人咨訊香港公司破產與註銷的問題。香港公司的終止方式,主要有公司清盤(winding up) 與公司註銷(deregistration)兩種方式。採用清盤的方式終止公司主體資格,需要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償還債務,然後將剩餘資產(如有)分配給股東。採用註銷的方式終止公司主體資格,無需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存在對外債務,則該對外債務並不會因為公司已經註銷而消亡;公司債權人有有權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恢復債務人公司的主體資格,並進行破產清算以償還債務。…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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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及破产清盘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破產、清盤 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破产清盘及相关法律问题 問題的背景: 投資移民計劃 香港入境事務處在2015年1月25日停止投資移民計畫之前,許多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按照移民中介的推薦,購買了香港一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的投資產品。 投資移民計畫已經終止了多年,但在終止之前已經遞交申請的個案繼續有效。投資移民計劃的終止並不影響在此之前申請人已經購買的這些上市公司債券,這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繼續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產品。到目前為止,這些客戶購買的上市公司債券有的還沒有到期,有的已經到期。有些投資移民的客戶已經在香港居住滿7年,取得了永久居民身份證;而有些還沒有住滿7年。…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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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與轉讓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基本程序與文件   在普通法地區(例如香港)公司收購的基本程序與文件與在中國內地的公司收購有所不同的。 本文以香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為例,簡要介紹香港公司收購的一般程序與文件。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準備階段       在雙方確定有進行收購的意向後,雙方可以先簽署《保密協議》、《獨家談判協議》、賣方同意提供盡調文件和資訊給賣方的承諾函。       1.  保密協議 – 主要是賣方(目標公司)需要確保,為進行本交易而向買方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資料和資訊,不會被散播出去。只有簽署保密協議,賣方(目標公司)才能放心地向買方提供盡職調查所需要的資料和資訊。       2.  獨家談判協議 – 主要是買方要確保,賣方在與買方談收購的同時,不會同時在與其他潛在的買家就同一標的談判。這一文件並非必須,可根據情況看是否需要。…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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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法律框架 在香港法律下,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一些不同的法律方面的問題。總括而言,在法律層面上,最有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 (1) 公司法。 股權激勵計畫的設立可能涉及到發行公司新的股份作為激勵的股權。 新的公司股份的發行,需要遵循《公司條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例如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批准後再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2) 合同法。 公司與員工之前關於授予股票期權、股票認購權等計畫的安排生效後,構成公司與員工之前的一項合同安排,受合同條款(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等的條款)的約束。 (3)勞動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構成員工勞動報酬和收入的一部分,受勞動法的保護和約束。 (4)稅法。 員工因股權激勵計畫而收到的利益,也需要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在員工的年度薪金報稅表中向稅務局申報,而公司也需要作為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向稅務局申報。 (5)信託法。許多股權激勵計畫(特別是限制性股票類型的股權激勵計畫),涉及到將該等用於激勵的股權轉到由受託人代為持有。 持有激勵股票的受託人作為該股票的法定權益持有人,而設立股權激勵計畫的公司或員工(在行權後)成為該股票的實質權益人。 這有賴於信託法下的安排。 (6)反歧視的相關法律。 股權激勵計畫當然可以設置不同的讓全部或部分員工參與獲得利益的條件,但不可以有基於性別、殘疾、種族的歧視。在這方面,香港有《性別歧視條例》等不同的法律規範,並有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實施。 (7)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 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計畫,必然後收集員工的一些個人資訊,這些個人隱私資訊受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法律的保護,因依照法律的規定收集、保存。 (8) 上市條例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主機板《上市規則》第17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3章就股票期權作出了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需要遵守。 香港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常見的類別 在實踐中,公司可以採用不同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不同的類別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的特點各有不同,公司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要選擇實施適合自己的員工股權激勵計畫。以下表格列出了比較在香港比較常見的兩種公司股權激勵計畫: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 類別 股票期權(option) 限制性股票(resitricted shares ) 激勵對象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董事、高管、核心員工等 授予的標的 期權 限制性股票 支付對價否 贈與或有償 贈與或有償 哪個公司的股份?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香港公司或海外母公司 授予文件 期權計畫; 期權協議或期權獎勵授予通知; 限制性股票計畫;限制性股票協議或限制性股票獎勵通知 股票來源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已有股票或新發行股票 行權條件 期權的行權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限制性股票變為無限制性股票的條件規定在授予檔中,常常包括:受雇時長、業績等。 除了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之外,常見的其他形式的員工激勵計畫還包括限制性股票單位計畫、延遲的現金獎勵、 虛擬股權計畫、股票增值權計畫等。 公司員工激勵持股計劃的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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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貸款抵押法律事務 香港融資貸款、抵押的法律問題 香港融資貸款、抵押概述 香港融資貸款及擔保、抵押法律業務是本所經常處理的跨境法律業務之一。 通常的情況是,中國大陸背景的企業通過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例如子公司)作為借貸的主體,向香港的一家銀行或幾家銀行(銀團)貸款,而由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擔保,並以特定的銀行帳戶資產、關聯公司簽發的期票(本票)、上市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大陸公司股權、香港的房產、大陸的房產等作為抵押擔保。 在香港進行融資貸款的最大的優點是利率較合理,一般銀行融資的利率為Hibor + 1%-2%左右,實際利率 水準大約一共3%-4%左右。 此外,融資程式相對簡潔成熟,只要借款人能夠提供足夠的抵押和擔保,獲得融資相對容易。…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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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金融牌照的申請與收購 香港金融牌照申請 – 香港證監會發佈《發牌手冊》 香港證監會于2017年發佈《發牌手冊》,對申請金融牌照的事務給出指引。 申請香港金融牌照的人士應該仔細閱讀和理解《發牌手冊》。 其內容包括: 第一部分   你是否需要領取牌照或註冊? 第 1 章        引言 第 2 章     你是否需要領取牌照或註冊 第 3 章     中介人及持牌人士的類別 第 II 部     如要獲發牌照或註冊,須符合甚麼要求? 第 4 章     持牌法團 第 5 章    負責人員 第 6 章    持牌代表 第 7 章   註冊機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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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諮詢   在2014年港交所因阿里巴巴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否決其申請上市後,對是否容許同股不同權公司在港上市引起極大爭議。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多名財經官員對阿里巴巴最终未能在港上市深表惋惜亦頗有微詞。 在這樣的背景下, 繼去年底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概念文件公佈諮詢結果後,在本年2月23日港交所正式就同股不同權的具體條文及方案推出諮詢文件,若具體方案獲得支持,港交所將修訂香港的上市規則,加入新的第8A章容許存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根據第8A章的規範在香港上市。以目前的形勢看,落實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是勢在必行,因為港交所要把握、迎接下一浪的中國創新企業在香港上市的機遇,所以很可能港交所在諮詢後作出若干微調,然後在本年中正式落實。 同股不同權的方案內容 以下是港交所諮詢文件中,就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機制具體方案的扼要介紹: 1. 公司性質:申請人必須是創新產業公司。創新產業公司應具備多於一項的下述特點:         a.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核心業務應用了(1)新科技;(2)創新理念;及╱或(3)新業務模式,亦以此令該公司有別於現有行業競爭者;         b. 研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業務及佔去大部分開支;         c. 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及╱或        d.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極高。 2. 公司業務成功:申請人必須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可利用業務活動、用戶、客戶、單位銷售、收益、盈利及╱或市場價值(如適用)等營運數據客觀計量,及證明高增長軌跡預期可持續。 3.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公司價值主要來自或依賴無形的人力資源,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均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 4.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角色:       a. 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 並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及       b. 發行人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 5. 外界認可:申請人必須已曾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第三方投資(不只是象徵式投資),且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該等投資者於上市時的總投資額最少有50%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後滿六個月。 6. 港交所擬初期將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上市的公司限於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少於100 億港元的公司。如不同投票權架構申請人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少於400億港元,港交所亦會要求該申請人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錄得不少於10 億港元的收益。這樣的話,只有業務成熟及知名度高、已得到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作出重大投資的公司,方合資格申請上市。 7. 上市後,不同投票權發行人不得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亦不得增發任何不同投票權股份。倘按比例向全體股東發售股份(即供股或公開發售)又或透過以股代息或股份分拆(或類似交易)的方式按比例發行證券,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可按比例認購不同投票權股份維持投票權,前提是其後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例不會高於進行公司行動前的不同投票權比例。 8. 港交所將規定,不同投票權公司中所有受益人,他們合計必須實益擁有申請人首次上市時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10%但最多不超過50%的相關經濟利益,以確保公司上市時,所有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整體持有的經濟利益(按價值而言)不致過少,若干程度上劃一其與其他股東的利益。然而,港交所不擬於公司上市後持續施加此規定。 9.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只限上市時是發行人董事及上市後留任董事的人士。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a)身故;(b)不再為董事;(c)被港交所視為失去行爲能力;或(d)被港交所視為不再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的規定,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此外,倘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將其股份的實益權益或經濟利益又或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轉讓予另一名人士(倘屬遺產或稅務規劃的信託或其他結構,可獲有限度豁免),其轉換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亦會永遠失效。 10. 港交所會規定不同投票權架構必須附於某一個(或多於一個)類別的股份。這類別股份必須是非上市股份,而當中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只可提高受益人於發行人股東大會上就議案投票表決的權利。為減低徵用及侵佔公司資源的風險,港交所會規定不同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 倍。 11. 港交所將會規定,不同投票權上市發行人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擁有可於股東大會上就議案投票的合資格投票權不少於10%。港交所亦會規定,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必須有權召開股東大會或在議程上提呈議案。 12. 港交所將規定以下重要事宜必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得就下列事宜行使不同投票權:        a. 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變動(不論以何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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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設立、公司秘書服務  實務指引-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依據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法律依據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該修訂條例規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該《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點擊查看《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全文。 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實務指引 香港公司註冊處發佈的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事務指引: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是什麼?  什麼類別的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應該採取什麼行動以識別器重要控制人?  公司須於何時吧其重要控制人的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公司須交付什麼表格以申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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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設立、公司秘書服務  香港公司法的重大變革 –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本文將扼要介紹新頒布的《公司條例》 第12部2A分部,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響。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適用範圍 新的修訂將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論是股份或擔保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記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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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和澳大利亞法下罷免董事的簡要說明 (作者: 戴國洪律師,本所顧問律師。戴律師為香港、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及南澳省及英國三地的註冊律師,他早年在香港執業,專事處理商業訴訟,其後轉任多家在港知名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法律部主管及公司祕書等。在過去10年,他專門處理有關跨境收購合併、企業融資及上市合規等的商業及公司法律事務。戴律師電郵 [email protected] ) 罷免董事的原因不一而足, 這些包括董事力有不逮,與其他董事或同事不和, 或涉及其行為失當包括違反誠信責任等等。 一般來說,只有股東才能罷免董事,原因在於董事被視為公司或股東整體的準代理人,因此只有股東作為主事人才有權對其進行解僱。而事實上, 股東罷免董事並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在香港,相關的法律載於《公司條例》第462條中,該條規定儘管公司的章程或董事和公司之間的任何協議有相反規定,公司股東可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第462條同樣適用於私人公司及上市公司。但同時,第463條亦給予相關董事出席股東大會並作出申辯的權利,而他亦有權要求在股東會前向股東傳閱他的書面陳述。 在澳大利亞,這方面的法律則比較寬鬆和靈活,因為它區分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就上市公司而言,其要求和程序與香港差不多,澳大利亞的《公司法》第203D(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只能由股東罷免,而相關的董事亦有同樣的申辯和作出書面陳述的權利。但是,如果公司是私人公司,那麼第203C條則訂明公司可通過其章程規定,以股東會的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罷免董事。 通常情況下,私人公司的股東(或最少是大股東)在董事會內都有與其持股量成正比的董事代表。因此, 如果董事會能通過罷免董事的決議, 則股東會亦很大可能通過同樣的決議。但這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則並非必然。因此,通過區分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澳大利亞法律為私人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可以節省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和成本。…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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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簡單來說,內幕交易就是由已經獲得相關證券或金融產品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的人進行的交易。即使在最成熟的金融市場,內幕交易也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特別是在最近十年間,互聯網的普及以及金融產品的創新為這種隱秘的活動增加了檢測,執法和起訴的複雜性和難度。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隨著這種非法活動日益複雜化,反內幕交易法在近乎所有先進的金融市場也變得更加精密,其中包括澳大利亞和香港這兩個區域性的金融中心,而兩者均是普通法的地區。 他們各自的制度有很多共同點,但筆者認為,香港在某些重要方面落後於澳大利亞。 有鑑於這個題目的廣泛性,本文將重點討論以下幾方面:(一)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 (二)兩地的基本監管架構; (三)禁止條文的主要內容; (四)在收購合併中的內幕交易。 澳洲內幕交易法見於其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CA”)),且由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執行。 香港則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執行。 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 傳統上有四種理論支持禁止內幕交易:(一)違反誠信(fiduciary)責任、(二)挪用(misappropriation)或詐騙公司財產、(三)獲取信息能力的平等性; 和(四)維持金融市場秩序。 這四個理論各有長短。 例如,違反誠信責任理論就不能支持不壽誠信責任約束的人仕, 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因為在英美法系的法律觀點認為, 股東是資本家(capitalist), 在參與公司事務上可以只考慮本身的利益, 因而不像董事一樣受誠信責任約束)。 但據筆者的觀察,最近在香港和澳洲的一些重大案件中, 兩地的法院均把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基礎定於詐騙和維持金融市場秩序之上。 無獨有偶, 港澳兩地近年均發生了涉及內幕交易的大案, 而兩宗案件都涉及華裔人士, 而兩地法院都在案中下達最長的刑期。 在澳大利亞,在轟動一時的R v. Xiao 案件中,被告是中國前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手下劉漢在澳洲的漢龍礦業的董事,漢龍礦業準備在澳洲收購兩家上市礦業公司, 被告在收購公佈前大舉買入這兩家公司的股份, 還為購買的股份進行了股份融資。 他被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判處澳洲內幕交易案件最長的判刑的8年判刑,在判詞當中, 法庭強調的是,(一)內幕交易是欺詐的一種,和(二) 內幕交易侵蝕公眾對市場公平,有序,透明操作的信心,這不僅有可能削弱市場的操守,更可能減低投資者對商業世界運作的整體信心 。 而在香港, 在香港特區 訴 杜軍一案中,被告是摩根士丹利亞洲的執行董事, 該公司當時代表中國龍頭國企中信集團旗下在香港上市的資源業務旗艦中信資源有限公司, 中信資源準備向其母公司收購若干在哈薩克的油田。被告是當時摩根士丹利負責此交易的團隊成員,他在收購公佈前大舉買入中信資源的股份,因而獲得2330萬港元的巨額利潤。 在此案中, 香港上訴法院亦同時下達了香港內幕交易案件中最長的6.3年刑期,並引用英國案例(R v. McQuoid)的原則, 認為:(一)內幕交易是屬於欺詐案件,是一種詐騙行為,和(二) 對商業世界的運作至關重要的保密和信任原則被內幕交易違背了,公眾對對金融市場正常運作的信心亦被削弱了。 筆者認為,欺詐理論很切合這兩宗案件的案情,因為兩個被告都在某一程度上與內幕交易中所涉及的公司有著某一程度的關係。 但試想像另一個情況, 就是一個與相關上市公司全無關係的第三者無意中或以外地獲得了該公司的內幕信息(例如,一個人意外獲發一個載有收購某上市公司建議的電郵),進而利用這些消息進行內幕交易呢? 在這種情況下,內幕人士根本不受任何守誠信或保密責任約束,而他與收購方或者被收購方均沒有任何關係可言, 所以根本談不上欺詐, 因為如果他的行為是欺詐的話,誰是欺詐的受害者?在此問題上, 美國有一宗有趣的案件(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 445 U.S. 222 (1980)), 在此案中, 被告是受聘於一家印刷公司的標記員,他須處理涉及五項公司收購的文件。 雖然這些文件已經編碼,但他卻能夠在收購公佈前,破解編碼而得悉被收購公司的身份及收購價, 並購入這些公司的股份而獲利。 在推翻下級法院對被告的定罪時,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無論他的行為多麼不恰當,被告並不干犯傳統意義上的欺詐罪,因為法庭認為,公司內幕人士未披露消息屬於欺詐是因為他們對公司的股東負有誠信責任,但被告與他所購買股票的公司股東沒有任何關係, 他不是他們的代理人、信託人,他亦不是收購方付託信任的人。 事實上,他對交易雙方而言是一個完全的陌生人。 筆者認為,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不等於欺詐,上述假設的情況更不能說是欺詐,因為在Chiarella案中的被告至少是受聘於一間印刷公司, 而這家印刷公司與收購方存在合約關係(受收購方所聘印刷收購文件), 但在以上假設的情況中, 內幕交易者與收購方及被收購方卻一點關係也沒有, 他只是意外的獲得收購信息! 看來,維持市場秩序是禁止內幕交易的最方便和涵蓋範圍最廣的最佳理由,可以包含所有其他道理(因為成熟的金融市場肯定不能容忍涉及違反誠信責任或公司高管盜用公司機密及有價信息的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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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香港法律並非萬靈藥 合同適用香港法律但違反內地法律 香港和內地的商貿交易頻繁 ,很多时候相關的合約多訂明適用香港法律,縱使合約很大程度是在中國內地履行。這一方面可能由於合約的雙方或其中一方為香港公司或居民,又或者可能雙方對香港的司法制度信心較大。但對這些在內地執行卻適用香港法律的合約,是否表示立約雙方都可不用理會是否違反內地法律? 國際友誼原則的運用 香港終審法院最近在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HKEC 2683, FACV 12 and 13 of 2015)一案中對此問題,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亦確認了普通法下國際友誼(international comity)的原則,根據此原則,雖然合約訂明適用香港法,然而若合約在中國內地履行時違反內地法律,香港法院根據此原則亦會拒絕執行合約的條文,此原則不僅適用於不同國家, 同時亦適用於不同法區(例如香港特區和中國大陸)。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合資協議,在中國大陸進行來料加工的製造業務,合資協議適用香港法,而當原告向被告追討在合資協議下的若干加工欠款時,被告卻以進口物料違反中國內地的相關出入口關稅條例作為抗辯的藉口。最後,香港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雖然合約的履行違反內地法律是普通法認可的抗辯理由,然而在本案中這些行為只是涉及一些技術上的輕微違法,而非法官所說的窮兇極惡(iniquitous)的違法行為,因而不能作為被告拒絕履行合約的有效理由。…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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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費用擔保金制度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恢復 恢復香港公司:以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 什麼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恢復一個已被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除名的公司最簡單快捷的方式。通過該種方式,恢復公司無需走法庭程序。 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通常可以申請以行政的方式恢復公司註冊,包括: 1. 該公司是在仍在營運或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被公司註冊處處長除名而解散的;且 2. 公司被除名解散時仍持有財產,現已變為無主財物; 誰可以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 當一個公司被公司註冊處處長依據《公司條例》第744及745條從公司登記冊除名及解散後,該公司曾經的董事或成員可以通過行政方式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如何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 該公司曾經的董事或成員可以在公司解散之日後的20年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申請恢復公司註冊的表格,要求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同時向公司註冊處繳納2700港幣的費用。 公司註冊處處長就申請作出決定 公司註冊處處長須將關於該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而作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處長就作出決定不受時間限制。 如處長批准申請,該公司將於處長發出批准通知的日期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而處長須登記該通知,並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該公司于公告刊登的日期,即告恢復註冊。 如處長不批准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則申請人可在處長作出決定之日後的28天內向法庭提出申請,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 恢復註冊的法律效果 如公司通過行政方式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則它須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該公司的文檔,使得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備存紀錄能反映其最新情況,並支付任何截止其解散之日尚欠的罰金。 任何有關恢復香港公司的問題,歡迎與本所公司與商業法團隊的律師了解和咨詢。  …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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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恢復 香港公司恢復:通過法庭命令恢復香港公司 通過法庭命令恢復香港公司註冊的情形 要恢復一家香港公司,在以下情形下,需要通過申請法庭命令的方式來恢復該香港公司的註冊: (1)公司已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要求下根據《公司條例》第746,747及748條被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及解散;或 (2)公司根據《前身條例》(第32章)第291條被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及解散;或 (3)根據《公司條例》第751條通過撤銷註冊而解散的公司。 通過法庭命令申請恢復註冊:誰來申請? 凡因該公司的除名而感到受屈的人,法庭會允許其通過提出申請法庭命令來恢復該公司的註冊。在實踐中,以下人士可以提出該申請,包括: (1)窗體頂端 (1)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成員、債權人或清盤人的人;或 (2)包括政府在內的,法庭覺得在該事宜中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其他人。 窗體底端  通過法庭命令申請恢復註冊:什麼時候申請?如何申請? 向法庭申請恢復註冊通常需要在公司解散日期後的20年內提出。申請需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香港公司註冊處為被告,以原訟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訴訟形式提出,並以誓證或非宗教宣誓的方式來提交證據和證詞作為支撐。作為支撐的誓證或非宗教宣誓須包含以下信息及文檔:– 申請人的利益詳情 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公司的組織章程性文檔 公司的股本分佈及成員詳情 公司董事姓名及公司秘書的名稱(如適用) 關於公司被除名原因的詳盡解釋(如該申請人知情的話) 公司被除名的日期 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理由 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公司何時恢復 法庭會在其認為適當且公正的情況下做出恢復公司註冊的命令。若法庭做出了恢復公司註冊的命令,則在該命令送達至公司註冊處並做相應登記後,公司即告恢復註冊。 窗體頂端 在收到該法庭命令後,公司註冊處處長會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 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法律效果 窗體頂端 公司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則它須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 窗體底端 通過法庭命令申請恢復註冊 – 法庭的權力 法庭可以給出指示或命令,以儘量使有關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況不變,猶如該公司不曾解散一樣。 窗體底端 法庭有權做出暫停時效計算的指示,即在公司債權人的申索在公司解散之日尚未過時限,而至公司恢復註冊之日將過時限的情況下,命令在公司解散至恢復期間暫停時效計算。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庭指示會使債權人處於如該公司不曾解散的同樣境況。 另外,法庭一般會向該公司做出如下指示: (1)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該公司的文檔,使得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備存紀錄能反映其最新情況; (2)支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就為了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而招致的費用;及 (3)如任何先前是歸屬於該公司的財產,在公司解散後已根據第752(1)條歸屬於政府的,公司須支付政府在其解散期間處理該財產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支付政府就該恢復註冊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 窗體底端 任何有關通過法庭命令恢復香港公司的問題,歡迎聯繫本所閆顯明律師瞭解更多資訊。…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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