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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永久居留權與移民簽證
代孕、申請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權 一、代孕及親子關係的香港法律擬制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9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即代母)為該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而不是其他人。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父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0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或共同接受助孕父母的男性伴侶(即代母的丈夫或伴侶)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而提供精子的男子則並不因為提供精子而成為孩子的父親。 二、 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怎樣才能確認成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 代孕關係中,提供配子的人如何申請成爲子女法律上父母?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2條的規定,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如要申請成為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必須要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由法庭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推翻上述親子關係擬制的法律規定,確認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和妻子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丈夫及妻子必須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命令 在提出申請時及發出命令時 —(a)該子女必須是與丈夫及妻子或兩者中的任何一人同屬一家;及(b)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以香港為其居籍;或者在提出申請及發出命令當日之前的1年期間,一直慣常居於香港;或者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在命令發出時,丈夫及妻子均須年滿18歲。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完全明白所涉事宜的情況下,均自主地和無條件地同意法院發出命令。但如無法找到的人或無能力表示同意的人除外;而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星期內表示同意的,該項同意是無效。 丈夫或妻子並無為下述事情付出或接受金錢或其他利益(合理招致的費用除外) —(a)判定父母令的發出;(b)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之同意發出判定父母令;(c)將該子女交予丈夫和妻子;或(d)為了使法院發出命令而作出的安排,獲法院授權或獲法院其後准許付出或接受金錢和利益者除外。 三、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申請香港永居身份  港人在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如何申請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永居的身份       如果委託代孕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在代孕子女出生是是香港永久居民,与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則可申請代孕子女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身份的條件,詳情見文章《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代孕海外出生的子女如何申請香港居留權?         除了符合上述一般的法律條件外,對於海外出生的代孕子女,通常還需要法庭命令,例如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parent order)或監護令(guardianship order),從而在法律上確認委託代孕的父母是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或監護人。 海外代孕出生的子女,如何入境香港?        就代孕而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而言,入境香港的方式要根據具體情況,例如是否取得出生國家的護照、是否能依賴父母的身份而取得某一國家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例如:中國旅行証或他國護照)、是否能符合資格和條件申請受養人簽證或香港護照等,具體考慮確定。 四、代孕子女申請父母令:相關案例 (1)  未申請父母令的代孕子女,在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管養權? Re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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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移民簽證律師:香港永久居民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香港移民簽證律師: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條件 作為香港移民簽證律師,經常會接到關於香港居留權的相關咨訊,有的是關於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的子女的,有的是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有的是關於投資移民或工商移民的。特此在這裡總結。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以及《入境條例》的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如要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必須具備下列三者之一的條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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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及破产清盘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破產、清盤 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破产清盘及相关法律问题 問題的背景: 投資移民計劃 香港入境事務處在2015年1月25日停止投資移民計畫之前,許多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按照移民中介的推薦,購買了香港一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的投資產品。 投資移民計畫已經終止了多年,但在終止之前已經遞交申請的個案繼續有效。投資移民計劃的終止並不影響在此之前申請人已經購買的這些上市公司債券,這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繼續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產品。到目前為止,這些客戶購買的上市公司債券有的還沒有到期,有的已經到期。有些投資移民的客戶已經在香港居住滿7年,取得了永久居民身份證;而有些還沒有住滿7年。…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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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出生子女的香港永久居留權 作為香港移民簽證律師,經常會接到關於香港居留權的相關咨訊,有的是關於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的子女的,有的是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有的是關於投資移民或工商移民的。特此在這裡總結。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以及《入境條例》的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如要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必須具備下列三者之一的條件,…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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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律師告訴你–香港投資移民的條件 1.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2 .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 擁有 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3.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 月內,把不少於港幣 1000萬元投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 4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以及 5. 證明有能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 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 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投資移民項目申請人需具備以下身份條件: 1 . 外國國 民( 阿富汗、古巴和北韓的國民除外) ; 2 .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區)居民 ; 3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4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 以及 5 . 臺灣居民。 註: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已停止,本文內容已過時。…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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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申請人允許投資的類別包括投資於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等。房產不在屬於香港投資移民準許投資的類別。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 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 、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準投資者參與計劃之後。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後償債項 :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第155L章)(《銀行業條例》附屬法例)第42(1) (e)及(g)條的規定發行。 【註】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入境處將於網頁公布並定時更新本計劃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的資料。   註意: 香港投資移民計劃已經停止,本文内容已过时。  …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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