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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February 19, 2024
Sticky Post
19
Feb
代孕、申請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權
February 19, 2024
閆顯明律師
文章:代孕及申请父母令
,
文章:子女管養權、照顧和約束權、探視權
,
文章:香港永久居留權
,
文章:香港永久居留權與移民簽證
,
文章:香港離婚和家事法
代孕、申請父母令及香港永久居留權 一、代孕及親子關係的香港法律擬制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9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即代母)為該子女的法律上的母親,而不是其他人。 代孕關係中,誰是子女的法律上的父親?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0條的規定,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或共同接受助孕父母的男性伴侶(即代母的丈夫或伴侶)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而提供精子的男子則並不因為提供精子而成為孩子的父親。 二、 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怎樣才能確認成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 代孕關係中,提供配子的人如何申請成爲子女法律上父母?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香港法例第429章)第12條的規定,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妻子如要申請成為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必須要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由法庭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推翻上述親子關係擬制的法律規定,確認提供配子的丈夫或/和妻子為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申請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 胚胎是使用丈夫及妻子的配子或使用其中一人的配子所產生 丈夫及妻子必須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月內申請命令 在提出申請時及發出命令時 —(a)該子女必須是與丈夫及妻子或兩者中的任何一人同屬一家;及(b)丈夫及妻子,或其中一人必須 以香港為其居籍;或者在提出申請及發出命令當日之前的1年期間,一直慣常居於香港;或者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在命令發出時,丈夫及妻子均須年滿18歲。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完全明白所涉事宜的情況下,均自主地和無條件地同意法院發出命令。但如無法找到的人或無能力表示同意的人除外;而懷有該子女的女子在該子女出生後6個星期內表示同意的,該項同意是無效。 丈夫或妻子並無為下述事情付出或接受金錢或其他利益(合理招致的費用除外) —(a)判定父母令的發出;(b) 該子女的父親(懷有該子女的女子的丈夫)及懷有該子女的女子之同意發出判定父母令;(c)將該子女交予丈夫和妻子;或(d)為了使法院發出命令而作出的安排,獲法院授權或獲法院其後准許付出或接受金錢和利益者除外。 三、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申請香港永居身份 港人在國外出生的代孕子女如何申請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永居的身份 如果委託代孕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在代孕子女出生是是香港永久居民,与代孕子女有血緣關係,則可申請代孕子女赴港定居和取得香港身份的條件,詳情見文章《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子女的居留權問題》。 代孕海外出生的子女如何申請香港居留權? 除了符合上述一般的法律條件外,對於海外出生的代孕子女,通常還需要法庭命令,例如向香港法庭申請父母令(parent order)或監護令(guardianship order),從而在法律上確認委託代孕的父母是該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或監護人。 海外代孕出生的子女,如何入境香港? 就代孕而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而言,入境香港的方式要根據具體情況,例如是否取得出生國家的護照、是否能依賴父母的身份而取得某一國家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例如:中國旅行証或他國護照)、是否能符合資格和條件申請受養人簽證或香港護照等,具體考慮確定。 四、代孕子女申請父母令:相關案例 (1) 未申請父母令的代孕子女,在離婚程序中如何處理管養權? Re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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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cky Post
19
Feb
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常見問題和答案
February 19, 2024
香港離婚律師
文章:附屬救濟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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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婚姻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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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香港離婚和家事法
香港婚姻(包括婚前)財產協議: 常見問題和答案 1. 什麼是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通常包括什麼內容? 答: 婚姻(或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姻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訂立的一份協議,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歸屬制度以及安排,以及約定如果將來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財產如何分配。如果該協議在結婚之前簽署,叫婚前財產協議,如果該協議在結婚之後簽署,叫婚姻財產協議或婚後財產協議。 2. 在香港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SPH v SA [2014] HKEC 957(FACV No. 22 of 2013)一案中判決,香港跟隨英國Radmacher案的法律立場,對於一份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香港法院可以認可其有效性。 3. 香港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其絕對有效嗎? 答: 在香港法律制度下,法庭具有絕對的酌情權,在離婚程序中根據公平的原則分配資產。因此,即使是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其效力也不是絕對的,仍受制於法庭的酌情分配財產的權力。雖然如此,根據案例法確立的原則,對於妥善訂立的婚姻(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不存在致使其無效的因素,則法庭應該認可其法律效力,並在行使酌情權時,並將該婚姻(婚前)財產協議作為重要的分量考慮。參見《香港婚前財產協議以及效力》一文介紹。 4. 香港婚後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協議,在效力上有不同嗎? 答:香港的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後財產協議(包括分居協議),法律上判斷其是否有效的法律原則是一樣的。如果在婚前沒有來得及做婚前財產協議,也可以在結婚後做婚後財產協議。 5. 香港婚姻財產協議,應該如何妥善訂立? 答: 一份妥善訂立的婚姻財產協議,其重要的因素包括:(1) 雙方必須尋求各自獨立的法律意見,即協議雙方在起草和訂立過程中應該有不同的香港律師行作為其律師代表;(2) 雙方需要對對方做財務上的完全和誠實的披露; (3)不存在致使合同無效的其他因素例如脅迫、欺詐、不實陳述等;(4) 協議的條款內容應該合理,例如應該考慮子女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弱勢一方的合理生活需求和其對家庭貢獻的補償。 6. 可以在臨近預訂的結婚日之前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嗎? 答: 雙方在簽訂協議前應該給予充分的考慮時間,且不應收到壓力。根據案例法,訂立婚姻財產協議的時間距離結婚日只有21天,被認為時間太短,弱勢的一方結婚臨近受到壓力,從而導致認定婚姻財產協議無效。 7. 訂立婚姻財產協議,可以約定適用香港以外的法律(例如內地法律)嗎? 答: 如果雙方與香港以外的地方具有密切的聯繫,也可以考慮在協議中約定適用香港以外的法律。SPH v SA [2014] HK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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