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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披露令
Hong Kong divorce lawyer
香港訴訟律師:利用香港的證據發掘,協助內地離婚財產分割訴訟 內地離婚,婚姻資產轉移到香港          一直以來,在內地的離婚訴訟程序或離婚後繼續分割婚姻共同財產的訴訟程序中,律師會遇到的一個難題是,一方為轉移婚姻共同財產(例如銀行存款)而將資產轉移到香港。 受制於內地法院沒有權限調查香港的資產, 內地律師也無法在香港查詢被告的資產,導致內地的法院無法就被轉移的資產做出公正的判決。解決的方法是,可以通過香港律師,向香港法庭申請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可以同時附加資產凍結令以凍結被告在香港的資產、以及禁言令gagging order以防止被告事先知道) ,由香港法庭命令相關銀行提供被告在香港的賬戶流水資訊,以在於內地離婚財產訴訟。 通過香港的證據披露令,追查香港資產        在《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一文中,本所香港律師介紹了在香港向法庭申請證據披露令的一般法律原則。 然後,對於在香港法院申請證據披露令,以支持境外(內地)的離婚財產分割程序,在白楊v HSBC和其他(HCMP 42/2025)中,應用任文龍v中銀國際(HCMP 1660/2021)法庭確立了一些更加具體的法律原則: 申請一方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的過錯行爲(例如隱瞞財產、轉移財產); 必須清楚的表明,該披露將對於申請人一方產生巨大的利益影響; 所申請的文件必須是具體的,而不是過於寬泛; 申請人一方已經窮盡其他手段,而無法獲得該等證據文件。 鑒於此申請是資助內地法院的離婚財產訴訟,在香港做此申請,通常需要內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就內地的法律問題(婚姻共同財產制,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等)出具法律意見,以支持該申請。 通過香港的資產凍結令,凍結被告的香港賬戶        在向香港法院申請證據披露令之前或之後,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法庭申請資產凍結令,以凍結被告在香港的資產,避免被告再次將資產轉移出香港到其他地方。關於申請資產凍結令的程序和法律原則,請參加本所香港律師的文章《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一文。 通過向香港法院申請禁聲令,避免被告在香港的銀行賬戶被凍結之前得知消息而轉移資產        通常,在向法庭申請資產凍結令之前或同時,可以通過香港律師一並向法庭申請禁聲令,以禁止銀行或其他方將相關法律程序正在進行的資訊,通知被告人,以避免被告在得知消息後,將香港的資產轉移走。 (作者:閆顯明律師,香港高等法院律師、内地律師。電郵:[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本所香港律師專業處理各種涉及内地及海外的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有關在香港申請證據披露令,以支持内地的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歡飲聯係本所香港律師咨詢辦理。          …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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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资金追讨诉讼
香港詐騙案件披露令申請:法院不支持銀行律師收取過高律師費 香港詐騙案訴訟追討中的披露令 在香港詐騙案件資金追討的訴訟中,一個重要的一環是向法庭申請披露令,命令銀行提供收款的銀行賬戶的持有人的身份、地址、銀行流水等資訊,以便對該收款人提起訴訟,以及通過銀行流水追索被騙的錢款的流向。這種披露令根據《證據條例》提起,或者根據普通法下的原則提起,銀行一般是持中立態度,不反對的。問題是,近些年以來,銀行傾向於找律師代表應訴,而有些銀行的律師代表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這些費用最終由披露令的申請人即受害人承擔,從而導致詐騙受害人雪上加霜,難以承受。 法院不支持銀行律師收取過高律師費 本所代理一件案件[2025] HKCFI 2461中,法庭經過開庭聆訊做出判決:在詐騙案件的披露令申請中,法庭不支持銀行放任其律師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如果銀行的律師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應該由銀行自行承擔其不合理的過高部分。 香港詐騙案件中申請披露令的背景 在[2025] HKCFI 2461中,本所代表詐騙案件受害人追討受騙資產,按照正常程序向法庭申請到披露令,要求銀行提供收款賬戶的持有人個人資訊和銀行流水,以便於進行訴訟。 銀行委托一間律師行應訴,提供了所要求的資料,但是,要求我方客戶支付銀行一方的律師費用共六萬五千多元。 從法律原則上,該披露申請是為我方客戶的訴訟而起的,銀行並沒有過錯,因此法律原則上我方的確需要承擔銀行一方的費用。但是,六萬五千多元這個金額我們覺得太過分了,其實銀行一方的律師只有簡單的工作,我們認為合理的金額大約在一萬三四千左右。 為此,本所代表客戶與銀行的律師公堂對簿。 法庭經過開庭,判定我方只需支付對方一萬五千港幣,基本接近我方原本主張的金額。 本案判決的意義 我相信這個判決將來可能會在其他類似案件中被廣泛引用。詐騙案件的追討,銀行只協助提供收取詐騙款的收款人的資訊資料,但是近些年以來,銀行傾向於找律師代表應訴,而有些銀行的律師代表收取過高的律師費用,從而導致詐騙受害人雪上加霜,難以承受。 在本案中,博學的歐陽法官延伸了過往判例的法律原則,表明銀行如果放任自己的律師過分收費不加以節制,銀行應自己承擔。 本所在該案件中代表原告即詐騙案件受害人一方,本案由本所潘律師出庭。 (有關詐騙案件追討資金的訴訟,歡迎聯繫本所律師咨詢。咨詢電話Wechat/WhatsApp: +852 51039249)  …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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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 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是普通法中的一項法律制度,經常用在追討詐騙款、商標專利侵權或其他侵權案件中。 以追討被詐騙的款項為例,在經常在香港發生的各種電郵詐騙、金融詐騙、投資詐騙等案件中,受害人因被騙而將款項支付到騙子指定的銀行賬號,之後發現被騙,想要追討時,騙子早已不知所蹤。唯一可追查的,是曾經接受受害人匯款的的銀行賬號。想要追回損失,在普通法下,可以以受害人(匯款人)對該收款賬戶中的資金有財產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或收款人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者信托(trust)等訴因向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提起訴訟追討。然後,該收款賬戶的持有人是誰? 如果起訴該賬號持有人,其地址是哪裡(用於送達目的)? 該受害人匯入該賬戶的錢是否被轉走?轉走到了甚麼賬戶(第二層賬戶)? 轉走了多少錢到第二層賬戶?第二層賬戶的持有人是誰,地址是哪裡(知道這些資訊後,也可以同樣起訴第二層賬戶的持有人)?…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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