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或其履行涉及違反內地法律(最常見的就是跨境貨幣兌換違反內地的外匯管理法)而主張另一方的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不成立。作為從事內地-香港跨境訴訟業務的香港律師,本文擬對相關案例所確定的法律原則作出總結,以便於學習、理解和應用。 違反內地法律,合同在香港法庭無法強制執行力的情形 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18 HKCFAR 544, 案件確定基於國際禮讓原則(international comity),如果合約涉及違反內地法律,則在香港法庭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庭總結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合同適用(無論選擇適用,還是根據沖突法適用)內地法律,而合同條款在內地法律下不可強制執行,則在香港法院也必然不可強制執行; (2)如何合同的履行必然導致實行違反合同履行地(例如內地)法律的行為,則香港法庭不會認可該合同的效力; (3)如何合約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目的和意圖涉及到在其他法域(例如內地)實施違反當地法律的違反行為; (4)如何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了違反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的行為(即使不是簽訂合同時意圖的),也可能(但不必然)導致該合同無法在香港法庭執行,取決於所違反的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是否非常嚴重。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1): 可否以合同為基礎要求兌換店履約? 根據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的判詞,通過香港的兌換店所進行的以跨境貨幣對敲形式而完成的貨幣兌換合同,因為違反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而違反內地法律,從而在香港法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香港法庭不會基於合約法的繼承,強制任何一方履行該等貨幣兌換合同。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2): 可否以不當得利為基礎要求兌換店退還資金? 顧客按照貨幣兌換店的要求將人民幣在內地存入到兌換店指定的銀行賬戶,該指定賬戶視為以貨幣兌換店的代理人的身份收取客戶的資金,等同與貨幣兌換店收取了客戶的資金。那麼,在貨幣兌換合同被裁定為違法的情況下,顧客是否有權利以兌換店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兌換店退回資金呢? 在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中,顧客一方提出,「不當得利」之「不當」因素,在於顧客處於錯誤而支付資金,但法庭認為基於跨境兌換的非法性,顧客無法主張「錯誤」,但顧客可以主張(因合同无強制執行力)兌換店一方收取資金而沒有支付對價(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i)作為其不當得利之「不當」的因素。 兌換店一方提出,因為跨境對敲的兌換是違反內地法律的,兌換合同違法,從而原告為履行違法合同而支付的資金,因違反公共政策,從而不可以依賴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退回。其依賴的典據是 Aratra Potato Co Ltd v...Read More
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屬實申述的適用範圍 按照《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第41A條,以及實務指示19.3,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及依據任何其他法定條文或實務指示的規定而須予以核實的訴訟文件,都必須以簽署屬實陳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進行核實,而屬實陳述的簽署人必須確信該等文件愛你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則,在經作出必需的變通後,也同樣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請書、答辯書或答覆書、共同申請書、原訴申請書、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陳述書、就問卷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Read the restRead More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在現代的軍事上,脈衝炸彈的作用及威力無庸置疑。它可以瞬間癱瘓敵人的電子設備,使敵人喪失作戰能力。在普通法地區,資產凍結令(又有被翻譯為馬瑞瓦禁制令,即Mareva Injunction)的作用實在與脈衝彈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為其性質與作用上是一個資產凍結令,能在跨境訴訟中起到十分強大的訴訟效果 。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的性質 馬瑞瓦禁制令的名稱源自英國1975年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一案,之後在所有普通法地區的法院,如英、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星加坡等被廣泛肯定和採用。此種禁制令有幾個特點: 第一、他是一種臨時性(interim)並從屬於主訴訟的法律濟助(interim relief),作用是防止訴訟一方(通常是被告)在判決之前轉移資產,以逃避判決責任,所以類似國內的訴訟保全;…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民事判决相互执行概述 隨著香港和澳大利亞政府於2017年4月起啓動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兩地已經十分活躍的貿易活動,)兩地的貿易量在雙邊協議締結後必然會爆發。不幸的是,隨著貿易的暴增,兩地貿易夥伴之間的爭端亦會隨之出現。 本文希望簡要介紹在香港和澳大利亞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是否可以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執行。一般而言,由於澳大利亞和香港都是普通法地區,在其中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都可以通過普通法或法規來執行。但由於通過普通法執行判決往往比較困難和復雜及存在不確定性, 本文只重點介紹在法規下的判決執行。… Read the restRead More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香港訴訟律師-訴訟費用保證金制度 作為香港訴訟律師,經常需要向客戶解釋訴訟費用擔保問題。特別是當客戶是中國大陸公民或公司並作為原告訴訟時,提起訴訟後面臨馬上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庭應被告的申請,要求位於香港境外的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保證金。原告如果不提供,其所提起的訴訟程序將會被擱置或撤消。… Read the rest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