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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民事訴訟制度-挑戰證據的真實性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 常見的問題和答案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的一般問題 1. 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在香港申請執行嗎? 答:內地法院發出的民商事生效判決大部分可以在香港申請申請執行。 內地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決無法在香港申請執行, 但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書可以申請在香港執行。 2. 內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可以通過怎樣的方式在香港申請執行? 答:第一種方式是根據內地和香港之間簽署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向香港法院執行的內地民商判決、家事判決。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個執行訴訟的方式,按照香港普通法下認可外地(外國)法院判決的一般原則,通過執行外地判決的訴訟的方式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 3. 申請人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在將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獲得登記或認可後,如何推進實際執行? 答: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來推進執行:(1) 委托律師對被告進行必要的資產查詢,例如房產、是否擔任公司董事; (2) 向法院提出傳票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法庭交代其財務狀況、提供財務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如何不遵從法庭的命令,向法院進一步申請監禁被執行人; (3) 在查到被執行的資產資訊後,根據資產的種類向法庭申請與案件性質相符的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例如對銀行賬戶的第三方債務令、對財物的扣押令、對房產的押記令、拍賣令等。 通過這些執行令狀,以被執行人的資產用於償還在債務; (4) 如果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也可以考慮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通過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的雙邊協定在香港執行內地判決書 4. 內地和香港之間有哪些現行有效的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答: 主要有三個相互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其中,前兩個是相互認可和執行除婚姻家事案件判決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判決的,第三個是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的。 5. 上述三個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的雙邊協定,在適用範圍上存在重曡的情形嗎?即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存在同時兩個或以上雙邊協定進行申請的可能性嗎?  答: 不存在重曡。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婚姻家事案件的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另外兩個協議是處理婚姻家事案子之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相互認可和執行: 200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處理的是2024年2月15日之前的生效判決且符合合同雙方有約定排他的管轄法院的案件,而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則處理的是2024年1月29日之後做出的生效的民商事判決。 6. 可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內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金錢判項和非金錢判項。判決包括懲罰性賠償的,一般不予認可和執行懲罰性賠償部分,但雙邊協定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7. 根據三個雙邊協定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民商事判決書,香港法院會直接適用雙邊協定的條款來審理案件和做出決定嗎? 答: 不會。香港已經通過本地立法將三個雙邊協定的內容轉化為本地的立法。 香港法院在處理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時,直接適用的是香港本地立法,而不是雙邊協定。雙邊條約的內容僅作為立法背景資料做參考用途。三個雙邊協定對應的為香港本地的立法是: 香港法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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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剔除在公司註冊處登記文件的訴訟 簡介:香港公司控制權之爭議與公司登記文件的剔除 在公司的控制權在公司的內部人員之間發生爭議時,常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爭議的一方單方面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文件,以免除另一方董事職務、任命新的董事,或者將公司秘書更改為聽自己話的人,或者更改公司地址,或者發行新的股份以稀釋對方的股份比例,等等。 而爭議的另一方發現在自己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導致公司控制權失落後,可向法院申請,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該等未經授權的登記文件。本文擬介紹相關法律原則、程序。 香港公司條例第42條之文件剔除權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第42條的規定,如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申請,而法庭相信公司在公司登記處登記的文件無效、無效力、並非在公司的授權下做出或者登記資料不準確或偽造,則法庭可以就此等文件命令公司註冊處做出更正或剔除。法庭還可以做出宣告該等文件無效的命令,或者做出禁制令,在爭議解決之前禁止有關人士再次登記文件。 所登記文件違反香港公司的內部程序,是非是無效、可剔除? 在公司存在控制權爭議的情況下,爭議一方以公司名義作出的決議(例如,免除另一方的董事職位)可能因為得不到另一方的配合而違法公司內部的程序規定(例如,做出罷免董事的董事會決議出席人士達不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最少人數的要求,或者根本沒有做出過董事會決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等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而做出的決議(例如董事會罷免董事的決議)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後,另一方時候可以利用該決議不符合公司內地程序作為理由,申請宣告該等相關登記文件無效或者被剔除呢? 法律原則:不符合香港公司內部程序的文件是否無效 根據Zhong Da Mining Holding Ltd v Lam Wo Ping (林和平) [[2024] HKCFI 1613] 引用上訴庭案例Re Dalny Estates Ltd所確定的法律原則,當香港公司在公司登記處所登記的文件不不符合公司內部程序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唯一問題是: 假如法庭否決該不符合規則的公司決議,公司是否能夠按照合乎程序的方法重新做出相同的公司決議? 例如,如果公司控制權爭議的兩方,A佔80%的公司股份,B佔20%的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也是A和兩人。如果A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B的董事職位,並將該罷免提交公司註冊處登記,B能否成功的申請剔除該違反公司內部程序的罷免決議?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即使法院否決這次違反內地程序所做出的罷免決定,但是,因為A佔80%的公司股份,A始終能夠重新按照合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程序的方式,再次做出罷免A的決議,因此罷免A的決議無論如何是不可避免的,從而法庭應該維持罷免B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即使該決議在程序上有不合規之處。(見2024] HKCFI 1613案第43段判決) 相反,在上述假設的案例中,如果是B在在沒有開股東會的情況下決定罷免A的董事職位,而A到法庭訴訟要求剔除該不符合程序而做出的罷免決定,法庭就不會維持罷免A的董事職位的公司決議, 而是應該宣告其無效以及被剔除,因為B只佔20%的股份,他無法在公司按照正常程序運作的情況下做出罷免A的股東決議。因此,該決議的無效是無法挽救的。 如果公司的股權或最終控制權存在爭議 在類似的案件中,往往公司的股份或者控制權存在爭議,例如,A聲稱他佔80%的股份,但是B聲稱這A的80%中的60%已經轉讓給B了,A實際上只佔餘下的20%的股份。在此等關於股權的爭議尚沒有解決的情況下,法庭面對著一方提出的關於剔除公司登記文件的申請時,往往面對着難題: 因為實際的股權或控制權的爭議還沒有解決,法庭難以運用上述法律原則,來判斷該等有爭議的不符和程序的公司決議是否能夠在程序正常的情況下作出(因為股東的投票權不清楚,當然無法判斷是否能正常做出該決議)。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應該等待關於股權爭議的訴訟得到解決後再處理剔除登記文件的訴訟,或者如果沒有股權爭議的訴訟的存在,也可以繼續處理。 (作者:閆顯明律師,香港閆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微信/WhatsApp: +852 51039249)…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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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貨幣兌換涉及之違法性原則(違反內地法律)在香港訴訟中的運用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或其履行涉及違反內地法律(最常見的就是跨境貨幣兌換違反內地的外匯管理法)而主張另一方的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不成立。作為從事內地-香港跨境訴訟業務的香港律師,本文擬對相關案例所確定的法律原則作出總結,以便於學習、理解和應用。 違反內地法律,合同在香港法庭無法強制執行力的情形  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18 HKCFAR 544, 案件確定基於國際禮讓原則(international comity),如果合約涉及違反內地法律,則在香港法庭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庭總結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合同適用(無論選擇適用,還是根據沖突法適用)內地法律,而合同條款在內地法律下不可強制執行,則在香港法院也必然不可強制執行; (2)如何合同的履行必然導致實行違反合同履行地(例如內地)法律的行為,則香港法庭不會認可該合同的效力; (3)如何合約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目的和意圖涉及到在其他法域(例如內地)實施違反當地法律的違反行為; (4)如何任何一方(或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了違反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的行為(即使不是簽訂合同時意圖的),也可能(但不必然)導致該合同無法在香港法庭執行,取決於所違反的其他法域(例如內地)的法律是否非常嚴重。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1): 可否以合同為基礎要求兌換店履約? 根據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的判詞,通過香港的兌換店所進行的以跨境貨幣對敲形式而完成的貨幣兌換合同,因為違反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而違反內地法律,從而在香港法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香港法庭不會基於合約法的繼承,強制任何一方履行該等貨幣兌換合同。 香港-內地跨境換錢(貨幣兌換)糾紛(2): 可否以不當得利為基礎要求兌換店退還資金? 顧客按照貨幣兌換店的要求將人民幣在內地存入到兌換店指定的銀行賬戶,該指定賬戶視為以貨幣兌換店的代理人的身份收取客戶的資金,等同與貨幣兌換店收取了客戶的資金。那麼,在貨幣兌換合同被裁定為違法的情況下,顧客是否有權利以兌換店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兌換店退回資金呢? 在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 Anor (DCCJ 1960/2019)案中,顧客一方提出,「不當得利」之「不當」因素,在於顧客處於錯誤而支付資金,但法庭認為基於跨境兌換的非法性,顧客無法主張「錯誤」,但顧客可以主張(因合同无強制執行力)兌換店一方收取資金而沒有支付對價(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i)作為其不當得利之「不當」的因素。 兌換店一方提出,因為跨境對敲的兌換是違反內地法律的,兌換合同違法,從而原告為履行違法合同而支付的資金,因違反公共政策,從而不可以依賴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退回。其依賴的典據是 Aratra Potato Co Lt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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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內容,較為複雜。本文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進行介紹,不求完整或詳盡,但求讓讀者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要方面有一個概覽的認識。 一、香港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民事訴訟一審的主要的管轄法院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庭。而其他特殊的法院(如小額裁判法庭)也享有對部分案件的管轄權。        就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例如合同或侵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受理的一審案件沒有訴訟金額的限制,而區域法院只能受 理爭議的財產金額在300萬港幣以下的案件,而爭議金額在75000港幣以下的案件則只在小額裁判法庭審理。         而就有關土地或房產的案件,區域法院有權處理的土地房產的範圍是年租金或差嚮不超出32萬港幣的土地房產,以及涉及價值不超過700萬港幣土地房產的有關衡平法的申索案件。…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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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訴訟中屬實申述以及虛假申述的法律責任 屬實申述的適用範圍 按照《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第41A條,以及實務指示19.3,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狀書、證人陳述書、專家報告及依據任何其他法定條文或實務指示的規定而須予以核實的訴訟文件,都必須以簽署屬實陳述 (Statement of Truth)的方式進行核實,而屬實陳述的簽署人必須確信該等文件愛你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否則簽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則,在經作出必需的變通後,也同樣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 / 家事法律程序中的呈請書、答辯書或答覆書、共同申請書、原訴申請書、就子女安排而提交的陳述書、就問卷 /更詳盡清楚詳情的請求書作出的回復的法律文件。…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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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fraud litigation in Hong Kong
香港电邮詐騙訴訟案件及代理 黑客電郵詐騙訴訟案件 電郵詐騙訴訟案的民事訴訟經常出现在香港法庭,并不少見。作爲專注於處理內地香港跨境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我們處理過各類形形色色的涉及香港的金融、貿易、電郵詐騙或其他的詐騙案 。得益於香港便利的金融、貿易環境,作為其副產品,香港活跃着各种類型的詐騙。在本文中,我將介紹在香港常見的电邮詐騙手法及诉讼處理方法。 黑客電郵詐騙的方式 這類詐騙,通常是以香港公司賬號作爲收取詐騙款的賬戶的。 騙徒先通過電腦病毒等方式,取得使正常從事國際貿易往來的買賣雙方的電郵賬號及密碼,然後一直潛伏不動,密切觀察雙方電郵的內容。等到看到買方需要想賣方付款時,騙徒會控制、截取雙方的電郵信件,冒名以賣方的名義要求買方將貨款支付到另外一個由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其藉口通常說這是賣方的供貨商的賬戶,直接給供貨商打款,實際上是騙徒控制的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買方完全不知道有詐,因爲郵件是從賣方的正常電郵發出的,而國際貿易的雙方由於身處兩個不同國家,往往只依賴電郵聯繫。…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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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香港民事訴訟中第三方證據披露令 第三方證據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是普通法中的一項法律制度,經常用在追討詐騙款、商標專利侵權或其他侵權案件中。 以追討被詐騙的款項為例,在經常在香港發生的各種電郵詐騙、金融詐騙、投資詐騙等案件中,受害人因被騙而將款項支付到騙子指定的銀行賬號,之後發現被騙,想要追討時,騙子早已不知所蹤。唯一可追查的,是曾經接受受害人匯款的的銀行賬號。想要追回損失,在普通法下,可以以受害人(匯款人)對該收款賬戶中的資金有財產權益(proprietary interest)或收款人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或者信托(trust)等訴因向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提起訴訟追討。然後,該收款賬戶的持有人是誰? 如果起訴該賬號持有人,其地址是哪裡(用於送達目的)? 該受害人匯入該賬戶的錢是否被轉走?轉走到了甚麼賬戶(第二層賬戶)? 轉走了多少錢到第二層賬戶?第二層賬戶的持有人是誰,地址是哪裡(知道這些資訊後,也可以同樣起訴第二層賬戶的持有人)?…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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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及破产清盘
导航:  執業領域  > 香港公司商業法律事務  > 香港公司破產、清盤 香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破产清盘及相关法律问题 問題的背景: 投資移民計劃 香港入境事務處在2015年1月25日停止投資移民計畫之前,許多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按照移民中介的推薦,購買了香港一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的投資產品。 投資移民計畫已經終止了多年,但在終止之前已經遞交申請的個案繼續有效。投資移民計劃的終止並不影響在此之前申請人已經購買的這些上市公司債券,這些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繼續作為合資格的投資移民產品。到目前為止,這些客戶購買的上市公司債券有的還沒有到期,有的已經到期。有些投資移民的客戶已經在香港居住滿7年,取得了永久居民身份證;而有些還沒有住滿7年。…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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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forcement of Mainland judgment in Hong Kong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問題 內地判決香港執行:普通法的執行方式概述 作為處理內地-香港訴訟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處理了較多的內地判決書到香港執行的法律事務。 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最常用的方法是通過普通法執行的方式,以大陸的判決書所判決的債項作為訴因,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一項民事訴訟,請求香港法庭針對被告作出與大陸判決書一樣內地的判決。一旦法庭作出判決,該判決就成為一項香港法庭的判決,可以同任何其它的香港判決書一樣在香港申請執行。 核心爭議問題: 判決的“最終”及“終局性” 大陸判決在香港執行,被告如要抗辯,原則上不能就內地法庭已經判決的爭議事項(即原告、被告之間的合同等基礎訴因)再做抗辯和爭議,因為根據普通法下的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則,…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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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crupcy lawyer in Hong Kong
香港個人破產-法庭對個人破產的管轄權 向法庭申請債務人個人破產是在香港進行債務追討的有效方法之一。債務人如果被法庭裁定破產,則對債務人個人以及其財產有嚴重的後果。香港作為自由的國際化城市,許多非香港居民也在香港擁有財產、在香港從事商業交易或臨時居留。 香港法庭對哪些個人具有個人破產的管轄權?根據香港《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4條的規定,針對債務人提起的個人破產呈請,債務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首先,債務人應以香港為其居籍。有關香港法律下“居籍”的含義及判斷標準,《居籍條例》(香港法律第596章)做出了規定。    其次,債務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債務人在呈請提交當日處身於香港;或 在以呈請提交日為終結的3年期間內的任何時間—— (i)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ii)在香港經營業務。而在香港經營業務,包括以任何商號或合夥經營業務,而該債務人是該商號或合伙的成員;及該債務人、該商號或該合伙的代理人或經理經營業務。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的一般信息,並非就任何個案給出的法律意見。有關在香港進行債務追討以及申請債務人個人破產的案件的諮詢,歡迎諮詢本所律師。有关香港诉讼法律事务的任何具體案件的諮詢,請聯繫本律師樓的香港訴訟律師團隊的律師。 有關香港民事訴訟的一般流程,請參閱另一篇文章《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覽》。…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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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訴訟 VS.在香港法院訴訟,不同的體驗 跨境訴訟律師:內地-香港法庭訴訟 在到香港學習和從事香港律師執業以前, 我在內地執業從事民商事訴訟業務多年,在全國的許多地方的高院,、中院、基層人民法院、法庭都開過庭,既在有發達地區例如北京、上海開過庭,在中等城市例如杭州、蘇州,或不發達地區例如東北地區的法庭也有不少開庭的經歷。在香港執業以後,我也從事民商事的訴訟業務,因而也經常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區法院參加庭審。 常常有香港和內地的同行好奇的問:在法庭開庭和在香港法庭開庭,是一種怎樣的不同體驗? 香港訴訟制度比內地訴訟制度孰優孰劣 從普羅大眾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香港的訴訟法律制度與內地的訴訟法律制度各有優劣之處。 我聽到和看到太多的對內地法律制度全盤否定的觀點,但在香港執業深入了解後, 我真的覺得內地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有其可取之處,雖然也有很多問題。…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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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诉讼律师-证人证言
香港訴訟律師:從一件高等法院爭訟案看香港訴訟中的證人證言制度 在香港訴訟中,證人證言(包括當事人自己所作的證供)是十分重要的證據。而證人是否可信,則是證人證言被採納的關鍵問題之一。本文探討香港訴訟中證人的可信性問題,以及與中國證人制度的區別。 香港訴訟案例:公司股東訴訟 今日在研讀一個香港高等法院公司爭訟案。大概事實是,兩人在香港設立一個控股公司,在內地開展業務。其中一個股東為中國某著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合夥人(股東A),另一股東是外籍人士(股東B),兩人各占公司一半股份。公司業務發展很快,但兩人對公司在管理方面產生爭議,導致訴訟。兩人都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因對方股東的行為構成對自己的不公正損害(unfair prejudice), 無法與對方共同經營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將對方公司的股份以法庭評估價格賣給自己。 雙方都向法庭提出了對方的不公正損害的行為的具體表現,並都親自出庭作證。結果,法官認為,股東A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言完全不可信,而股東B所作的證言則是可信的。由此,法庭決定采納外籍人士一方所述的事實,認定股東A對股東B存在不公正損害行為,判令其將所持股份賣給股東B。此案幾經訴訟,包括上訴及關聯訴訟。由於證據問題(包括證人的可信性及證言的采納)屬於一審法院的權限,不在上訴法官審查之列,因而一審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的認定沒有被推翻過,這也成為本案認定不公正損害事實的的主要依據。…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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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投資詐騙案件的法律應對 在幾年前,我寫過一篇《香港的電郵詐騙訴訟及其代理》的文章,介紹如何處理通過向警方報案及香港民事訴訟處理電郵詐騙案件。 香港的電郵詐騙案件仍然沒有杜絕,但另一種金融詐騙形式,即通過引誘客戶投資虛假的金融資產而進行詐騙的形式,卻在香港近年來愈演愈烈,受害者許多是在位在美國、加拿大及其他地方的海外華僑。本文將對這種投資詐騙案件的訴訟代理進行介紹。 香港的投資詐騙案件的形式 香港發生的以投資為幌子進行詐騙的形式在報章上已經有較多的報導。根據相關報道,以倫敦金投資詐騙案件,例如:   由美女通過社交軟件結識潛在的投資者, 引誘潛在投資者在所謂的投資公司的網站開設交易賬戶;   以高額回報,引誘受害人進行所謂的投資,引誘受害人向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投資款項,作為所謂的投資資金;   通過賬戶交易軟件App, 使投資者可以通過app查閱投資賬戶的餘額及交易記錄;   誘騙投資者簽署授權書和交出投資賬戶的登入信息,代表投資者進行多次操盤,引致賬戶全部或大部分虧損;告知投資者賬戶資金已經全部或大部分虧損,無法退回。   或者在在受害人要求提取投資款時,進一步要求受害人支付所謂的“稅費“、“託管費”等名目的資金,在受害人支付完畢後,所謂的聯繫人(騙徒)消失,無法聯繫。…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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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香港民事訴訟的脈衝彈 在現代的軍事上,脈衝炸彈的作用及威力無庸置疑。它可以瞬間癱瘓敵人的電子設備,使敵人喪失作戰能力。在普通法地區,資產凍結令(又有被翻譯為馬瑞瓦禁制令,即Mareva Injunction)的作用實在與脈衝彈有異曲同工之妙, 因為其性質與作用上是一個資產凍結令,能在跨境訴訟中起到十分強大的訴訟效果 。 資產凍結令(Mariva Injunction)的性質 馬瑞瓦禁制令的名稱源自英國1975年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一案,之後在所有普通法地區的法院,如英、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星加坡等被廣泛肯定和採用。此種禁制令有幾個特點: 第一、他是一種臨時性(interim)並從屬於主訴訟的法律濟助(interim relief),作用是防止訴訟一方(通常是被告)在判決之前轉移資產,以逃避判決責任,所以類似國內的訴訟保全;…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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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權益函-民事訴訟和解談判的堅盾與利刃 一、不妨礙權益函的法律原則及作用 任何普通法地區的律師,對不妨礙權益(without prejudice)函的性質及運用均不會陌生。 不妨礙權益通訊(without prejudice communications)本來就是證據法的一門,其用意就是要鼓勵民事訴訟的和解,所以規定民事訴訟的與訟一方,若向其他方提出或洽談庭外和解時, 在書信往來或言談溝通時標明或聲明為不妨礙權益(without prejudice),則相關信函或口頭商討內容,不能呈堂。這樣一來, 訴訟方即可在庭外和解談判中,暢所欲言,無須擔憂日後一旦庭外和解談不攏而繼續進行訴訟時,在書面或口頭所寫所說的,會被對方用作為承認責任的證據。 舉例來說,在一宗涉及交通意外的民事索償公司中, 原告為路上途人, 被一輛私家車撞傷, 因而向司機追討賠償一百萬元, 在訴訟展開不久後被告人的律師認為被告司機確實有責任, 但不至於需要賠償一百萬元, 所以他向原告律師以書面提出以50萬和解, 在該提出和解的信函上被告律師應該標上不妨礙權益(without prejudice), 否則若原告律師不接受和解建議時, 他可以把被告的和解建議函, 呈交法庭作為被告承認50萬賠償責任的證據, 而立刻要求法院頒發50萬賠償的判決。…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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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香港法律並非萬靈藥 合同適用香港法律但違反內地法律 香港和內地的商貿交易頻繁 ,很多时候相關的合約多訂明適用香港法律,縱使合約很大程度是在中國內地履行。這一方面可能由於合約的雙方或其中一方為香港公司或居民,又或者可能雙方對香港的司法制度信心較大。但對這些在內地執行卻適用香港法律的合約,是否表示立約雙方都可不用理會是否違反內地法律? 國際友誼原則的運用 香港終審法院最近在Ryder Industries Ltd v Chan Shui Woo ([2015] HKEC 2683, FACV 12 and 13 of 2015)一案中對此問題,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亦確認了普通法下國際友誼(international comity)的原則,根據此原則,雖然合約訂明適用香港法,然而若合約在中國內地履行時違反內地法律,香港法院根據此原則亦會拒絕執行合約的條文,此原則不僅適用於不同國家, 同時亦適用於不同法區(例如香港特區和中國大陸)。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簽訂了合資協議,在中國大陸進行來料加工的製造業務,合資協議適用香港法,而當原告向被告追討在合資協議下的若干加工欠款時,被告卻以進口物料違反中國內地的相關出入口關稅條例作為抗辯的藉口。最後,香港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雖然合約的履行違反內地法律是普通法認可的抗辯理由,然而在本案中這些行為只是涉及一些技術上的輕微違法,而非法官所說的窮兇極惡(iniquitous)的違法行為,因而不能作為被告拒絕履行合約的有效理由。…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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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條例: 道歉不等於承認法律責任 許多人認為“對不起”是最難說的話,但這句話已被證明為有助於解決爭端。然而,克服情緒障礙來說出這三個字是一回事,如何面對說這句話的法律後果又是另一回事。 幸運的是,在香港,“道歉條例草案” 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獲得通過。“道歉條例”是亞洲第一條的同類法例,雖然相類似的法例已存在於如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當長的時間。 條例草案的通過普遍受到訴訟人和爭端解決方的歡迎,被認為是幫助解決嚴重爭端的重要一步。根據該條例, 道歉是指一個人就某事宜表達的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抱歉。該條例的意義在於以下兩個方面:…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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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arbitration lawyer
香港和澳大利亞之間的民事判決相互執行 香港和澳大利亚之间的民事判决相互执行概述 隨著香港和澳大利亞政府於2017年4月起啓動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其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兩地已經十分活躍的貿易活動,)兩地的貿易量在雙邊協議締結後必然會爆發。不幸的是,隨著貿易的暴增,兩地貿易夥伴之間的爭端亦會隨之出現。 本文希望簡要介紹在香港和澳大利亞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是否可以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執行。一般而言,由於澳大利亞和香港都是普通法地區,在其中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獲得的民事判決都可以通過普通法或法規來執行。但由於通過普通法執行判決往往比較困難和復雜及存在不確定性, 本文只重點介紹在法規下的判決執行。…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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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我在2015年寫有一篇文章《如何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 介紹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民事司法協助,即兩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確定的執行機制。 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普通法下的執行外地判決的方式,即在香港以內地法院的判決書作為案由再提起訴訟,取得香港法院判決書,再申請執行香港法院判決書。 《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及其安排》的局限 通過這種兩地司法協助的方式在香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最大的難處在於:《安排》的適用條件包括必須由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由香港或內地一方的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轄權。這樣的條款一般很少在合同中出現。 第二個難處是: 申請執行方必須向香港法院舉證證明內地法院的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的判決書。 內地的再審制度(內地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將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原來的兩年修改為6個月)在香港的案例中構成認定法庭判決書是終局、可執行判決的障礙。…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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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訴訟費用擔保金制度
香港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擔保制度 香港訴訟律師-訴訟費用保證金制度 作為香港訴訟律師,經常需要向客戶解釋訴訟費用擔保問題。特別是當客戶是中國大陸公民或公司並作為原告訴訟時,提起訴訟後面臨馬上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庭應被告的申請,要求位於香港境外的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保證金。原告如果不提供,其所提起的訴訟程序將會被擱置或撤消。… Read the 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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